汕头经济特区纺织服装产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品牌与市场开拓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纺织服装品牌培育与产业集群建设协同发展,做强做优工艺毛衫、内衣家居服、弹力面料等区域品牌,鼓励企业在区域品牌的范围内实现资源共享。特区培育“汕头织造”公共品牌,定期举办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纺织服装产业展会活动,提升汕头纺织服装品牌形象。支持纺织服装企业加强品质管理,培育具有产业特性、现代潮流、侨乡特色的自主品牌。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