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市、区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纺织服装产业先进适用技术推广,提供企业数字化转型所需的软硬件服务,推动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虚拟技术、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纺织服装产业融合创新应用,提高纺织服装产业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推进纺织服装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归集和整合全链条数字要素,推动数据资源的开放共享和开发应用。
鼓励发展智慧物流,建设纺织服装配送信息化平台,支持整合电子商务、产品批发、智慧快递、工厂直销末端配送网点,推动产业集群与国内物流行业龙头企业共建智能共配中心,促进全链条流通便捷化。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