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纺织服装产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创新与绿色发展第十八条有效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加强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引导企业依法开展设备更新、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鼓励应用先进节能降碳技术、产品和绿色原辅材料,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推进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支持企业申报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印染专业园区规范化建设,推行印染企业集中入园,加强专业化运维管理,鼓励印染企业付费共享行业关键无污染技术。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