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自然资源、投资促进等有关部门结合纺织服装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和区域实际,采取下列措施加快培育纺织服装产业集群:

(一)加快完善纺织服装产业园区、专业市场、商务会展、仓储物流等重要基础设施,并在用地、资金、能源、环境等要素保障方面给予支持;

(二)鼓励专业运营机构参与产业园区改造运营,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传统产业集聚区向集约高效的现代化产业园区转型发展;

(三)推进纺织服装制造业项目集中入驻产业园区,引导平台型、渠道型、供应链管理型贸易企业以及研发设计、技术咨询、检验检测、电子商务、外贸服务等专业服务机构入驻产业园区;

(四)统筹促进产城融合发展,合理布局产业园区及周边区域生活、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规划建设纺织服装工业重镇、商贸强镇。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