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围绕纺织服装产业链,制定并实施重点招商项目引进计划,综合运用以会招商、以商招商、网络招商等多种方式,开展全产业链招商工作,提升招商引资项目的落地效能。

市、区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为纺织服装企业开展项目、技术、产品等对接交流活动搭建平台,促进产业链协作配套。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市场化、专业化机构开展招商活动,并完善相应的激励机制。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