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相关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产业集聚区、村镇工业集聚区优势资源,推进县域特色产业园区建设,承接国内外转移的优质纺织服装产业项目。

鼓励纺织服装产业园区按照优势互补、产业联动、市场导向、利益共享的原则,与国内外园区、机构、组织、企业开展产业发展合作。

探索实行飞地经济等合作模式,通过联合共建、委托管理等方式,整合或者托管其他园区,建设跨区域合作产业园区。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