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商会等编制纺织服装产业链图谱,建立纺织服装产业基础数据库,动态监测纺织服装产业发展状况,为研究制定产业政策提供参考。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开展纺织服装产业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估,按照评估结果确定纺织服装产业促进工作重点,优化产业扶持措施。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