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五章 权益保护第四十六条有效编造、传播有关民营经济组织及人士的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或者恶意发布负面报道、评论,并以删帖、消除影响为名索要财物、要求投放广告或者开展商业合作等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