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行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制度,依法制定公布减免责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利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实施的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以及纳入重点执法领域、潜在风险较大、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纠错成本较高的违法行为,不得纳入减免责清单。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