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

教育、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市场监管、政务和数据、统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