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教育、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市场监管、政务和数据、统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