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民营经济组织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开展政策科学性、合理性、协调性评估;

(二)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三)充分听取不同类型、行业、规模、区域民营经济组织以及协会、商会、产业集聚区域等的意见;

(四)设置合理过渡期,出台后确需立即执行的除外;

(五)国家和广东省规定的其他要求。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经营主体的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标准、条件和申请程序等,为民营经济组织申请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提供便利。

涉企政策设置过渡期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民营经济组织要求,指导其制定科学调整方案,帮助其在过渡期届满前符合政策要求。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