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进入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公用事业等领域;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生产性服务业等领域投资创业。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与民营经济组织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公用事业等领域开展合作的,应当明确项目基本情况,约定民营经济组织回报机制、风险分担机制等事项,不得对民营经济组织设置不平等条件。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