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有效

市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国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持有未按照规定进行建设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在企业改制时,应当将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从改制企业中剥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回。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