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六章 土地市场/第三节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或者转租、抵押第八十条有效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所有权随之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所有权转让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