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有效

国有土地供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土地权利清晰;

(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

(三)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

(四)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无影响动工开发的管线等基本条件;

(五)没有法律经济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满足前款规定条件并且保障房屋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等前提下,国有土地可以带合法建筑物、构筑物供应。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