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

有效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应当约定以下主要内容:

(一)地块位置;

(二)土地用途;

(三)土地交付条件以及时间;

(四)出让、租赁年限;

(五)地价及其支付方式、期限;

(六)土地规划条件,包括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等内容;

(七)项目动工开发期限、竣工期限;

(八)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以及收回土地使用权后对建筑物的补偿;

(九)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或者转租、抵押的条件;

(十)合同终止的情形,以及合同终止时地块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的处置方式;

(十一)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办理续期的程序;

(十二)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还应当约定租金的调整时间、幅度和方式等内容。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