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4
In force国有土地供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土地权利清晰;
(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
(三)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
(四)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无影响动工开发的管线等基本条件;
(五)没有法律经济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满足前款规定条件并且保障房屋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等前提下,国有土地可以带合法建筑物、构筑物供应。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