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并且原使用权已经注销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收购的国有建设用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

(四)已经办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