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土地利用/第二节 用地管理第六十四条有效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一)依法收回并且原使用权已经注销的国有建设用地;(二)收购的国有建设用地;(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四)已经办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