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国土空间规划、基础测绘、土地调查、土地档案管理、地籍管理、耕地保护、宅基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土地征收、土地信息化管理、土地执法等自然资源基础管理工作的经费应当列入市、区年度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