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按照数字政府集约化建设要求,建立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自然资源一体化平台,支撑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土地开发利用、不动产登记、土地调查、生态保护修复、储备土地、执法监督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对土地利用状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动态监测监管。
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政务和数据、不动产登记、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土地管理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