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批准用途使用临时用地。临时用地上只能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临时用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转让、抵押、出租。

因城市建设需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提前收回临时用地。提前收回临时用地的,应当不计息退还剩余使用期限的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用地期满后,对土地使用者不作补偿。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