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因公共利益需要、国土空间规划的调整,确需使用土地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收回或者置换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土地使用权人拟收回或者置换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按照前款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置换土地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制定置换土地选址方案,确定方案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拟置换的国有建设用地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国有土地供应要求。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