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相关工作,做好耕地质量管理相关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务和数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