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土地利用/第一节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报批第四十五条有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得涂改,否则无效。经批准用地单位更名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记载的事项有误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办理后,不再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已经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自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二年。建设用地批准书失效后,尚未动工开发建设,也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建设用地,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终止供地决定。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