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用地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完善相关手续,并按照规定开发利用土地,不得利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抵押、出租或者其他处分行为。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