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土地利用/第一节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报批第四十四条有效用地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完善相关手续,并按照规定开发利用土地,不得利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抵押、出租或者其他处分行为。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