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建设占用土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涉及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征收土地的,应当同时提出征收土地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