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已经支付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统征土地,国家建设需要使用时,区人民政府应当发出用地公告或者书面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未在用地公告或者书面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作出限期清理、搬迁的行政决定;逾期不清理和搬迁,也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