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