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动节约集约用地,提升用地效率,制止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

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收回、调整置换、改变土地利用条件和用途、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转为出让方式、农村留用地批准使用和处置等审批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做好辖区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人民政府有关实施本条例的工作职责。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