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土地征收第三十三条有效申请征收土地的区人民政府在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将测算的征收土地补偿费用足额预存至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有关账户,将社会保障费用足额预存至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并保证专款专用。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