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土地征收第三十二条有效由区人民政府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涉及不同权利主体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中应当明确各权利主体利益,并附各权利主体签名或者盖章。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对交付土地的期限、条件、安置方式以及征收土地补偿费用支付期限等进行约定。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期限内,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并做好风险化解工作。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