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组织实施,公告期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并采取拍照、录像、公证等方式留存记录。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