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耕地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市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充分调动各类主体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规范管理补偿资金,专款用于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