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耕地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区、镇、村应当逐级签订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检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