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领导。

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格局,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形成良田比较集中、村庄布局优化、产业集聚发展、生态健康优美的土地保护利用新格局。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