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在气象灾害发生后开展自救互救。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