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评估以及人工影响天气、气候可行性论证等气象灾害防御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
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承担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工作部门或者机构,在市气象主管机构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与气象主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