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章 应急处置第三十一条有效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气象灾害综合风险调查与影响评估,针对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对农业生产、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专项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气象灾害有关情况,不得隐瞒、谎报、虚报气象灾害情况。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