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网络等媒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当地气象台站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
车站、机场、商场、学校、医院以及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通过电子显示屏、广播等设施,向公众持续滚动播发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收到当地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采取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上门告知等多种方式,及时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