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建筑物雷电防护标准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检测工作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必须真实可靠,并根据本地气象主管机构的要求,及时上传至防雷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未按要求上传至防雷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