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依法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与本级人民政府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相衔接,明确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措施,并及时修订。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特点,每年至少组织、参与一次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