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编制工业、农业、能源、生态环境、水利、交通运输、旅游、文物保护等专项规划,应当与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