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台风、大风灾害的预防,加强海塘、堤防、避风港、防护林、避风锚地、紧急避难场所等防御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提示并督促船舶避风避险;定期组织开展危险房屋、建(构)筑物、电力设施以及广告牌匾等的防风安全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