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暴雨灾害的预防,定期组织开展河道、水库、堤防、闸坝、泵站等防洪设施建设,加固病险水库,加强对堤防、地质灾害易发区等重要险段的警示和巡查;定期组织开展各种排水设施检查,及时疏通河道和排水管网,做好地下商场、地下车库等低洼易涝地点防洪排涝设施的完善和维护;在桥梁、涵洞、地势低洼路段等易涝点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配备水泵、排水车等临时应急设备,并确保相关排涝设施正常运行。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