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市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统筹协调机制。
城市管理、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管理的相关工作。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管理具体工作,在赋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