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互联网租赁共享单车运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及时清理违法停放的共享单车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