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城市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