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城市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