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互联网租赁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当加强本企业投入运营的共享单车管理,及时清理违法停放的共享单车。

互联网租赁共享单车使用人应当按照与运营企业签订的服务协议停放共享单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关于车辆停放的规定。

本条例所称单车,包括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