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建立清洗、维护台账。在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的情况下,不得闲置或者拆除油烟净化设施。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组织建立餐饮油烟在线监控系统,推广使用技术监管方式。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