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餐饮服务项目,应当符合国家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自餐饮服务项目建设完成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备案信息由生态环境部门共享至有关部门。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